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施凱騰 陳郁銘 陳歆劼 被告 江進隆
昭君 江豐阡 江咅修江 黃月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宇哲 住桃園市○○路○○○巷○號1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一土地地號/房屋位置欄關於「黎」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犁」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琪媛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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