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開具保人因被告甲○○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戶籍地址合法傳喚,並未到署接受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十月之執行,且已因另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又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署接受刑之執行,此有本院判決書、九四年刑保字第三八四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通知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對被告戶籍地傳喚之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又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