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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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