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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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0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柏潾 址同上

代理人 楊至中 址同上

被告 李杰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0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60,41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5萬7,463元)

利息

5萬7,463元

114年3月19日

114年7月21日

(125/365)

15%

2,951.87元

小計

2,951.87元

合計

6萬415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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