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0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柏潾 址同上
代理人 楊至中 址同上
被告 李杰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0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60,41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5萬7,463元)
利息
5萬7,463元
114年3月19日
114年7月21日
(125/365)
15%
2,951.87元
小計
2,951.87元
合計
6萬415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