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 段秋郎 被告 張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 陳明 :兩造於民國93年7月29日結婚之情,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憑。又兩造原共同居住於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嗣後被告於94年1月19日自行離家並出境迄今,原告於98年11月11日遷至苗栗縣苗栗市之現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兩造結婚登記資料、被告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內政部移民署106年9月22日移署入字第1060104327號函及所附被告入出境資料附卷可參,堪認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始為兩造之共同住所地。又原告主張被告離家多年不知去向,生死不明已逾3年而請求離婚之原因事實,亦發生在兩造之前開共同住所地,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夫妻共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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