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朝政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莊朝政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旋聲請人因入不敷出,而於更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6年11月8日具狀聲請轉清算程序,嗣司法事於107年1月8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2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更生方案,該函文於107年1月1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再於107年1月15日具狀聲請轉清算程序,而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更生方案。有上開陳報狀、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復經核閱前開各卷宗查明俱無訛。
㈡綜上,聲請人迄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更生方案,
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揆上說明,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又本件係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非以同條例第61條規定為裁定之準據,自毋庸依同條第2項規定,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