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大同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147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