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 謝惠美蔡榮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請求之金額何以包含「佳冬鄉農會」計算之本金債權新臺幣0000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