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吳仲勝
葉寶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 陳松 楊
天德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川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複代理人 黃有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王琁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