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侯玉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林炎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侯玉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 黃侯玉女 因被告林炎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