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共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五000四六三號、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0六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及拘提不到,未依法到案執行,顯已逃匿等情,固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被告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入監執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憑,茲被告雖曾逃匿,然既經緝獲歸案,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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