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20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陳淑君 債務人 陳瑋俊 債務人 陳念慈
一、㈠債務人陳瑋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瑋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陳瑋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念慈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陳瑋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零
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