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潘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1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999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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