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