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21號聲請人啟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崑山 │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96年5月3日│100,000元│CI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