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翰忠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緝字第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翰忠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一時貪念而
侵占他人遺失物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案發後坦承犯
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
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
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
爰參考德國刑法及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
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經查
,本件被告侵占告訴人 顧正英 遺失之悠遊敬老卡內儲值金新
臺幣(下同)1,057元已遭其花用完畢,業據被告於警詢陳
述在卷(見107年度偵字第14287號卷第3頁反面),該未扣
案之悠遊敬老卡內之儲值金1,057元雖為本件被告所有之犯
罪所得,然為符合經濟效應之勞費,且被告經本院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度,已足以適當評價被告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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