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訴字第5號
即 原 告 劉守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
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89,573元(即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5,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