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82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蔡志昇
被   告  賴東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377元,及其中新台幣38,303元自民國
9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7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政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