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陳維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調解已繳納之
調解費用1,000元,應再補繳1,87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1,8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