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52號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耀崑 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3,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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