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毛人全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二人被訴誣告部分,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就詐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