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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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37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關係人 白麗香
白麗環 白瑞錫 白美滿 白彩美 上列聲請人對乙0000000遺產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0000000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乙0000000(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鎮○○里○○街○○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 玆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又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又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及遺產清冊等件,認於法有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林儀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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