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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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7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534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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