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若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
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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