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591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宜庭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