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維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旆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
  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
  為相對人給付聲請人621,580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621,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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