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維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旆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
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
為相對人給付聲請人621,580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621,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