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1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澋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
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25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澋皇於原告起訴日(102年7月15日)前之民國(
下同)100年9月30日即已死亡,此有林澋皇之除戶戶籍謄本
乙紙在卷可稽(調解卷宗第43頁),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
告林澋皇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
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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