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相 對 人  陳志成
相 對 人 尤美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
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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