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相 對 人 陳志成
相 對 人 尤美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成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
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