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鳳庭 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223,4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