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鳳庭 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223,4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