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57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21
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