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恢復帳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 浦樹逸 被告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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