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然債權人已於99年9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均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