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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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62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4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釋明債權金額;(三)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然債權人於99年8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513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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