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黃敏芬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告 謝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