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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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游善智 被告 游家棟
游文英 周月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2,975元(即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83㎡×公告現值9,3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1/4=2,052,97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