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補字第93號
原 告 旭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PHAMVANTUAN)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