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聲字第23號
抗 告 人 暉利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
年9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1月1日送
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