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營小字第4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營小字第4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11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信用卡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通信貸款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