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4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營小字第494號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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