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正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58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鍾正雄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共計肆點參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