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 楊吉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前、中段,亦有明確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者,為「萬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而該公司址設「雲林縣○○鄉○○村○○路○號之1」,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