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林婉娜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經裁定以原告請求係屬民事事件而移送本院,惟查原告就其聲明請求判決部分,未據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其計算方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