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上訴人置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村 和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已經確定為新台幣(下同)73,628,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