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8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8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20
4號),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姓名為「 王金舶 」之國民身分證上變造部分即換貼之「甲○○」之照片壹枚、「王金舶」名義之護照壹本均沒收。又行使以變造國民身分證所申請之護照,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王金舶」名義之護照壹本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姓名為「王金舶」之國民身分證上變造部分即換貼之「甲○○」之照片壹枚、「王金舶」名義之護照壹本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被告甲○○因被通緝,為申請護照順利出入境,竟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年約40歲綽號「師公」之男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89年10月
7日後之某日,在臺北市○○區○○路上某處,以新臺幣40萬元之代價及提供其個人照片予綽號「師公」之男子,由綽號「師公」之男子將甲○○照片換貼在「王金舶」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上加以變造後,交付予甲○○以供申請護照之用,甲○○於取得上開變造之證件後,隨即在其臺北市○○路○○號住處,冒用王金舶名義,於「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虛偽填載申請人為王金舶及緊急聯絡人、地址等內容,而偽造王金舶名義之護照申請書之私文書後,連同前揭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交由綽號「師公」之男子交付予永航旅行社之不知情成年職員,持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護照而共同行使上開偽造之護照申請書及變造之身分證,使不知情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承辦人員誤認相片上之人為王金舶,並據以核發相片所示之人為被告甲○○本人,但名義人為王金舶、護照號碼為M00000000號之護照予被告甲○○,足以生損害於王金舶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核發之正確性;被告甲○○於獲取前開以變造之身分證申請之護照後,即基於行使以變造之身分證所申請得之護照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桃園縣大園鄉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國際機場),冒用王金舶名義,並出示行使前開護照予通關證照查驗人員以搭機出、入境,使不知情之證照查驗人員將「王金舶」出、入境之不實事項輸入電腦,而使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入出境電腦報表公文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及王金舶。
㈡甲○○於91年8月7日出境後,於同年月10日因涉嫌意圖販
賣毒品案件(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在大陸地區廣東省南澳縣之金葉大酒店904號房遭大陸地區公安機關逮捕,並經大陸地區廣東省南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確定後,入監服刑至96年5月9日釋放出監後,另基於行使前開以變造之身分證所申請得之護照之犯意,於96年5月31日搭機返國入境時,仍冒用王金舶名義,出示行使前開護照供證照查驗人員查驗,嗣因證照查驗人員發覺王金舶已於93年7月31日死亡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護照及姓名為「王金舶」之國民身分證。
三、附記事項: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欄㈠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護照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
11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護照條例第23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1項至第4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入出境別│時間│├──┼────┼──────┤│1.│出境│89年12月27日││├────┼──────┤││入境│89年12月30日│├──┼────┼──────┤│2.│出境│90年1月8日││├────┼──────┤││入境│90年1月15日│├──┼────┼──────┤│3.│出境│90年1月22日││├────┼──────┤││入境│90年1月27日│├──┼────┼──────┤│4.│出境│90年2月3日││├────┼──────┤││入境│90年2月11日│├──┼────┼──────┤│5.│出境│90年2月20日││├────┼──────┤││入境│90年3月1日│├──┼────┼──────┤│6.│出境│90年3月7日││├────┼──────┤││入境│90年3月10日│├──┼────┼──────┤│7.│出境│90年3月11日││├────┼──────┤││入境│90年3月13日│├──┼────┼──────┤│8.│出境│90年3月16日││├────┼──────┤││入境│90年3月20日│├──┼────┼──────┤│9.│出境│90年3月22日││├────┼──────┤││入境│90年3月24日│├──┼────┼──────┤│10.│出境│90年3月27日││├────┼──────┤││入境│90年3月30日│├──┼────┼──────┤│11.│出境│90年4月9日││├────┼──────┤││入境│90年4月13日│├──┼────┼──────┤│12.│出境│90年4月27日││├────┼──────┤││入境│90年5月4日│├──┼────┼──────┤│13.│出境│90年5月9日││├────┼──────┤││入境│90年5月15日│├──┼────┼──────┤│14.│出境│90年5月18日││├────┼──────┤││入境│90年5月23日│├──┼────┼──────┤│15.│出境│90年6月6日││├────┼──────┤││入境│90年6月15日│├──┼────┼──────┤│16.│出境│90年6月29日││├────┼──────┤││入境│90年7月3日│├──┼────┼──────┤│17.│出境│90年7月7日││├────┼──────┤││入境│90年7月8日│├──┼────┼──────┤│18.│出境│90年8月21日││├────┼──────┤││入境│90年8月23日│├──┼────┼──────┤│19.│出境│90年8月28日││├────┼──────┤││入境│90年8月29日│├──┼────┼──────┤│20.│出境│90年9月1日││├────┼──────┤││入境│90年9月6日│├──┼────┼──────┤│21.│出境│90年12月16日││├────┼──────┤││入境│90年12月19日│├──┼────┼──────┤│22.│出境│91年2月24日││├────┼──────┤││入境│91年2月26日│├──┼────┼──────┤│23.│出境│91年3月10日││├────┼──────┤││入境│91年3月12日│├──┼────┼──────┤│24.│出境│91年3月21日││├────┼──────┤││入境│91年3月23日│├──┼────┼──────┤│25.│出境│91年3月26日││├────┼──────┤││入境│91年3月29日│├──┼────┼──────┤│26.│出境│91年4月5日││├────┼──────┤││入境│91年4月10日│├──┼────┼──────┤│27.│出境│91年4月27日││├────┼──────┤││入境│91年5月4日│├──┼────┼──────┤│28.│出境│91年5月9日││├────┼──────┤││入境│91年5月11日│├──┼────┼──────┤│29.│出境│91年5月18日││├────┼──────┤││入境│91年6月7日│├──┼────┼──────┤│30.│出境│91年6月9日││├────┼──────┤││入境│91年7月29日│├──┼────┼──────┤│31.│出境│9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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