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1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金訴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而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背信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金訴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合於減刑規定,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一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四月,並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七號背信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有上揭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一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再予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係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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