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九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所犯竊盜罪,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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