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桂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莉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109年度附民字第288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信旗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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