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凌峰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凌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凌峰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仍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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