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花蓮縣花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相對人 江國 華相對人 江國偉 相對人 江欣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江國華 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6日,以被繼承人 陳千鶴 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6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江國華於104年6月25日邀被繼承人陳千鶴為保證人簽發借據1紙,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6月26日至124年6月26日止,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依聲請人之陳報尚欠本金1,171,512元及利息、違約金。又被繼承人陳千鶴業已於106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江國華、江國偉、江欣瑜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借據一件、授信約定書一件、還款明細三件、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8年4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706.00│10000分之│江國華、│││││││0│白│白││││100│江國偉、││││││││││││││江欣瑜(││││││││││││││各30000││││││││││││││分之100)│└──┴───┴────┴───┴───┴────┴─┴─┴──┴──┴────┴─────┴────┘┌───────────────────────────────────────────────────────┐│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1504-│民族路1號│民享段│住家用、│四層41.07│41.07│陽台│7.53│平方公尺│全部│江國華│││000│四樓之十一│0000-000│鋼筋混凝│││││││、江國││││號│0地號│土造、10│││││││偉、江││││││層│││││││欣瑜(│││││││││││││各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