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破案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342號再抗告人 陳美麗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政府行政院間請求返還破案獎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蕭英傑